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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名校优生住房补贴政策实施细则及兑现办法详解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推动丹东市经济社会发展,市政府决定实施名校优生住房补贴政策。
二、补贴对象
1. 在丹东市就读本科、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优秀毕业生。 2. 在丹东市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
三、补贴标准
1. 本科毕业生:一次性补贴10万元。 2. 研究生毕业生:一次性补贴15万元。 3. 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一次性补贴20万元。
四、试行版实施细则
1. 补贴申请条件: (1)申请人在丹东市无住房; (2)申请人具备丹东市户籍或持有丹东市居住证; (3)申请人已在丹东市就业或创业。
2. 补贴申请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或居住证; (3)学历证书; (4)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博士学位证书; (5)劳动合同或就业证明; (6)无房证明;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 补贴申请流程: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提出申请; (2)单位或社区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后举报 -
丹东市“名校优生”住房补贴兑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入实施“鸭绿江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丹委发〔2022〕15号)中关于“储备名校优生”相关政策举措,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校优生”住房补贴兑现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住房补贴随时申报,随时受理,集中审核、批次发放。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2021年以来通过“名校优生”选聘工作录用到我市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全国“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和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博士研究生根据《丹东市引育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丹人社发〔2022〕42号)执行。
第三章 待遇保障
第五条 在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住房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只享受一次。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六条 享受待遇保障政策,申报主体为各用人单位。以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为主体申报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并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人社局复核确认;以市(中、省)直事业单位为主体申报的,由市人社局直接受理审核。
第七条 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丹东市“名校优生”住房补贴申领表》;
2.事业单位聘用备案表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3.“名校优生”的个人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
4. “名校优生”作为房屋所有人,需提供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房照)或购房合同书、购房发票;
5.手写承诺书及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说明和证明材料。
第八条 “名校优生”兑现住房补贴政策,由市人社局按季度汇总申请材料,填写《丹东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向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待资金拨付至市人社局账户后,由市人社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 “名校优生”个人账户。
第九条 兑现资金补贴政策,采取后补助方式按季度兑现发放,每季度首月为“申报审核月”,次月为“政策兑现月”。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条 “名校优生”申请住房补贴时,须承诺在我市连续工作5年以上(含5年)。5年内终止在丹就业状态的,未享受住房补贴者住房补贴申请不再受理审核,已享受住房补贴者须主动退还其所获得的全部住房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建立诚信追责机制。在待遇保障政策实施过程中,经认定存在故意隐瞒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骗取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欺诈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取消用人单位和个人3年内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追回资金损失。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按照《丹东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由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市县两级各承担50%。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商市人社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丹东市“名校优生”住房补贴申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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